北京二中院审理刑事上诉案件要公开开庭了
[ 来源:不详 | 作者:佚名 | 时间:2006-07-27 00:00:00 | 收藏本文 ]
下周一(7月31日)下午一点,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将开庭审理一个二审刑事上诉案件。北京市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周泽将为一审被判了十四年六个月的被告作无罪辩护。
对二审刑事上诉案件,法院不开庭审理已成惯例!这实际上剥夺了被告人获得公开审判的权利;没有公开审判,司法公正也将难以令人信服。对于此案,法院曾经也不准备开庭审理,经历律师极力争取,法院最终同意开庭审判。目前全国正在推行的死刑案件二审全面开庭,体现了司法对生命的重视;而本案的开庭,则体现了法院对自由的重视(一个人被判十几年徒刑毕竟不是闹着玩的)。
在本案中,控辩双方对所谓的受害人北京大董烤鸭店有限责任公司分三次向被告汇付了250万元这一事实没有争议。但对于被告人持有的这250万元,是否通过诈骗获取,被告人是否构成诈骗犯罪,双方存在根本性的分歧:大董法定代表人董振祥称是被告人曹某以能够帮助联系新疆驻京办的房屋开分店及为新疆大厦施工方借款支付工人工资和预付房租为由从大董骗取的,而被告人则称这笔钱是大董法定代表人董振祥与其存在交易关系(先是决定合作做项目,后来项目未做成就改成以向大董支付10%利息使用资金了),从而由大董法定代表人指派工作人员汇付给他的。从证据来看,所谓诈骗的证据源仅在于大董法定代表人,没有其他证据支持,而被告人关于交易之说,也无法证实。
本案有很多不合情理之处:新疆驻京办就在北京,被害人大董也在北京,自己也可联系,凭什么要花那么多钱让被告人去联系租房的事?而且作为业主无不希望将房屋尽快出租,被害人怎么可能为了租到房屋而在房屋未竣工时就不惜预付上百万的房租,甚至借钱给施工单位,以确保到时能租到房?对获取250万元资金,被告人既没有编造身份,也没有编造具有一般社会公信力的文件之类以骗取信任,也就是说并无实际诈骗行为。被害人举报的被骗事实非常离奇。同时,被告人对从大董获取的每一笔资金,都开了收据,而且从获取250万元资金到被抓前的很长时间内,被告人也大董法定代表人董振祥一直保持密切联系,而不是携款逃匿。――这很不符合一个诈骗犯的行为范式。
本案的一个合理怀疑是:大董法定代表人董振祥作为被告人曹某20多年的朋友,未经过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决定而将公司资金挪用与曹某做生意,事发后为转移责任而以被骗为由嫁祸于被告人,以试图通过司法机关追回被挪用的公司资金,将纯粹的民事纠纷刑事化。
根据疑罪从无的刑事法律适用原则,理应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判决被告人被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但一审法院却判决被告人构成诈骗罪并判处其十四年六个月。按照一审法院判决的理路,可能任何人只要从他人那里获取过财物,就算是借的,如果没有借条,只要对方说是被骗,就能“产生”一个“诈骗犯”出来。
在本案中,被告人一直主张受到刑讯逼供。从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上记载的讯问时间来看,公安人员凌晨两三点还在讯问被告人,不让其睡觉。这很难说不是在逼供。这样的讯问所得的供述作为定案依据,很难说是可靠的。
对二审刑事上诉案件,法院不开庭审理已成惯例!这实际上剥夺了被告人获得公开审判的权利;没有公开审判,司法公正也将难以令人信服。对于此案,法院曾经也不准备开庭审理,经历律师极力争取,法院最终同意开庭审判。目前全国正在推行的死刑案件二审全面开庭,体现了司法对生命的重视;而本案的开庭,则体现了法院对自由的重视(一个人被判十几年徒刑毕竟不是闹着玩的)。
在本案中,控辩双方对所谓的受害人北京大董烤鸭店有限责任公司分三次向被告汇付了250万元这一事实没有争议。但对于被告人持有的这250万元,是否通过诈骗获取,被告人是否构成诈骗犯罪,双方存在根本性的分歧:大董法定代表人董振祥称是被告人曹某以能够帮助联系新疆驻京办的房屋开分店及为新疆大厦施工方借款支付工人工资和预付房租为由从大董骗取的,而被告人则称这笔钱是大董法定代表人董振祥与其存在交易关系(先是决定合作做项目,后来项目未做成就改成以向大董支付10%利息使用资金了),从而由大董法定代表人指派工作人员汇付给他的。从证据来看,所谓诈骗的证据源仅在于大董法定代表人,没有其他证据支持,而被告人关于交易之说,也无法证实。
本案有很多不合情理之处:新疆驻京办就在北京,被害人大董也在北京,自己也可联系,凭什么要花那么多钱让被告人去联系租房的事?而且作为业主无不希望将房屋尽快出租,被害人怎么可能为了租到房屋而在房屋未竣工时就不惜预付上百万的房租,甚至借钱给施工单位,以确保到时能租到房?对获取250万元资金,被告人既没有编造身份,也没有编造具有一般社会公信力的文件之类以骗取信任,也就是说并无实际诈骗行为。被害人举报的被骗事实非常离奇。同时,被告人对从大董获取的每一笔资金,都开了收据,而且从获取250万元资金到被抓前的很长时间内,被告人也大董法定代表人董振祥一直保持密切联系,而不是携款逃匿。――这很不符合一个诈骗犯的行为范式。
本案的一个合理怀疑是:大董法定代表人董振祥作为被告人曹某20多年的朋友,未经过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决定而将公司资金挪用与曹某做生意,事发后为转移责任而以被骗为由嫁祸于被告人,以试图通过司法机关追回被挪用的公司资金,将纯粹的民事纠纷刑事化。
根据疑罪从无的刑事法律适用原则,理应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判决被告人被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但一审法院却判决被告人构成诈骗罪并判处其十四年六个月。按照一审法院判决的理路,可能任何人只要从他人那里获取过财物,就算是借的,如果没有借条,只要对方说是被骗,就能“产生”一个“诈骗犯”出来。
在本案中,被告人一直主张受到刑讯逼供。从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上记载的讯问时间来看,公安人员凌晨两三点还在讯问被告人,不让其睡觉。这很难说不是在逼供。这样的讯问所得的供述作为定案依据,很难说是可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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