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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位置:首页 >> 媒体线索 >> 社会 >>文章阅读:儿童医院违规致残小女孩 金水法院半年不开庭

儿童医院违规致残小女孩 金水法院半年不开庭

[ 来源:媒体俱乐部  |   作者:佚名  |   时间:2008-03-12 11:32:28   |   收藏本文 ]

        在河南某大型国企工作的李阿强,一年前曾有一个幸福的家庭,购了车买了房,妻子是中学老师,3岁女儿正是招人疼爱的年龄,整天欢歌笑语,一家人其乐融融。可是,仅仅一年之后,还在新春正月里,李阿强却不得不冒着漫天风雪四处求助,他给报社打来电话时泣不成声地说:孩子残疾了,我们快崩溃了,我们活不下去了!而这一切,都源于女儿小语的一次小手术———

       被骗做手术?手术没做却成残疾儿

        2007年初,女儿小语时不时地有些鼻塞打呼噜,疼爱孩子心切,父母决定带孩子好好检查一下。他们来到郑州市儿童医院,按照医院大夫的要求做了检查,最后医生告诉他们说,孩子是腺样体肥大、中耳炎鼻窦炎,必须进行腺样体切除手术。看到李阿强夫妇犹豫不决,医生说,这是最多一个小时的普通小手术,只有手术才能一次性根除。女儿自幼身体康健、很少进医院的阿强夫妇被医生说动了,同意手术。

       “现在后悔死了!”李阿强说,“孩子残疾后我们四处求医,才知道这个年龄段的孩子一般都有腺样体肥大,按常规一般应保守治疗而不应手术,我们是被骗做手术的!”。郑州市儿童医院为何要欺骗呢?后来在与医院交涉过程中,李阿强夫妇得知,该院实际上各个科室都有利润指标,“比如他们的先天性心脏病,就采取让人介绍病人拉人入院、介绍一例给提成几百上千的违规违法行为。”

        2月13日,孩子进了手术室,却并没有像医生许诺的那样“一次手术彻底根除”。相反,进去仅仅10分钟,女儿腺样体手术还没有做,就开始了抢救!而且从此开始了10多天的昏迷。

       “两个多小时后,麻醉科贾主任和耳鼻喉科韩富根主任将我们喊进谈话,告诉我们手术出现了小问题。他们俩互相补充着说,先给小孩做了耳膜切开引流术,两个耳朵用了10分钟时间,正准备摆正体位做腺样体手术,在输氧过程中,突然氧打不进去,他们说是气管痉挛,气管阻力太大的缘故,接着就出现了呼吸停止,心率、血压急速下降、休克。整个手术过程中,除做耳膜所用的10分钟外,其他时间全是在抢救。”“腺样体手术没有做成,真是吓人”, 韩富根说。

        从此,女儿小语的灾难开始了!在郑州儿童医院,小语脑水肿整整昏迷了11天。在这11天里,医院躲避推诿,报喜不报忧,不让家长看孩子,直到2月22日家长要求儿童医院请来省内权威专家。该专家指出,小语的眼睛下拉得特别厉害,这叫做“瞪眼昏迷”,也叫“落日征”,属于颅压高的表现,非常危险。她指出小语的瞳孔不等大,是脑疝的前兆,并说未来3-5天是患儿生命的关键时间,治疗得当小孩可能会救过来,否则就有生命危险。另外,该专家对儿童医院的治疗方案也产生了诸多疑问,甘露醇剂量不够,有的药非常昂贵其实作用不大。该专家指出,治疗方案应根据病情变化随时做调整,这就要求值班大夫和护士随时观察病人病情,及时调整治疗方案,但儿童医院一直维持一周前的治疗方案。当该专家建议给小语进行24小时脑电图监测时,儿童医院任红波大夫说必须将孩子的头发剃光才能做。该专家反问,全国的医院给病人做24小时脑电图都没有剃头的,你们咋会剃光头才能做?难道做个脑电图,出来都得是个秃子?!

        明了孩子真实情况的李阿强夫妇第二天决定转院,把孩子转到专家所在的河南省人民医院!结果转院当天,省人民医院就给下了“病危通知书”。 当省人民医院大夫得知儿童医院未曾给小语下过病危的时候,他们感觉有点不可思议,“这么严重的情况居然没下病危?!”

        在省人民医院,经过精心治疗,孩子最终苏醒了。但是,孩子走路不稳,原来会说的话不会说了,会唱的歌儿不会唱了,会画的画儿不会画了,会搭的积木不会搭了,仿佛“一下子回到了一岁半”,孩子成了一个“脑萎缩”残疾儿!

         四处求医治,神秘内幕渐次揭开

         欢声笑语的一个孩子.一下子成了残疾儿童,李阿强一家人顿时没了生气。他们恨呀悔呀气呀,怎么能够甘心!从此,一家人踏上了四处求医之路。

         河南省内的医院跑遍了,有一家医院他们四进四出,连续做了四个疗程。主治医生善意地提醒他们说,脑水肿3—5天就应得到控制和恢复,否则后果将十分严重。然而小语长达12天时间没有得到有效的治疗,留下后遗症是必然的,你们不要再来我们这里了,可以到北京找找其它医院看有没有更好的办法。

        于是他们一次次到北京,北大妇产儿童医院、北京儿童医院、天坛医院、宣武医院,到处留下了他们艰辛的足迹。肢体康复训练,感觉统合训练,李阿强一家人不放过任何一个让孩子康复的可能。但是,现实却是残酷无情的——北京权威医疗机构给孩子做的智力测试,结果竟然只有54分!      

        为什么一个小小的腺样体切除手术,会导昏迷、脑水肿、脑萎缩呢?李阿强夫妇注意到,几乎所有的专家医生都对郑州市儿童医院的麻醉药瑞芬太尼用量提出质疑,几乎一致认为是麻醉出的问题。2007年6月21日下午,李阿强夫妇到郑州市儿童医院,找到耳鼻喉科韩富根主任,讨要门诊病历以便到外地诊治。韩富根给任红波大夫打电话说,“有个患者来要病历,就是那个麻醉出......” 韩富根猛然觉察失言,当即打住,但李阿强夫妇已经明白八九分。

        愤怒的李阿强夫妇向郑州市儿童医院讨说法,没想到连医院院长的门都进不去。无奈之下,李阿强夫妇决心走上法庭。

        残儿告医院,法官“小动作”令人费解

        8月6日,“李晨语诉郑州儿童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在郑州金水区法院立案。为了表示对法律的尊重,这个已经一贫如洗的家庭没有申请诉讼费减免缓,向单位同事借来钱,一次性足额交纳诉讼费1万多元。

        但是,这个刚刚受到医疗侵害、怀着坚定法律信仰走上法庭的家庭不曾

想到,司法不公的幽灵悄然而至。

       9月12日,一向和蔼的女法官李爱华,突然提出“被告儿童医院要求做医疗事故鉴定”,征求李阿强意见,李阿强当即表示坚决不同意。法官李爱华还说医院代理人建议调解,李阿强表示待与律师商量后再说。但此后,法官对自己提出的调解一事只字不提,只要求原告配合作医疗事故鉴定。

       10月15日,主办法官李爱华和民一庭副庭长乔艳声色俱厉、连呼带叫地声称,是医疗纠纷,就必须“依照规定”先做医疗事故鉴定!还说,“人家医院都做好准备了”。随后,李爱华不惜采取诱骗手段,要求李阿强配合,尽快提供身份证件和对医疗行为的书面异议意见,准备一式数份,含糊其辞不明确告知做何用途,实际是做医疗事故鉴定。被李阿强识破未达目的。

        法官李爱华和乔艳所谓的“依照规定”,究竟是什么规定呢?他们向李阿强出示的,是郑州市中级法院主管民事的副院长杨士海2007年3月的一份讲话稿。但是,通篇讲话,找不出“医疗纠纷必须先做医疗事故鉴定”的规定;李阿强到郑州市中级法院民庭咨询,答复说“没听说有此规定”!

        是医疗纠纷,就必须先做医疗事故鉴定吗?法学界人士介绍说,该案是一个极其普通的民事侵权案件。关于医疗纠纷,由于涉及医疗专业技术,一般需要进行鉴定,但做医疗事故鉴定还是法医鉴定,要看案由。与医疗纠纷有关的案由,分为医疗事故纠纷和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两类,以构成医疗事故为案由的,显然必须做医疗事故鉴定;但以医疗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则应该做法医鉴定。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作为一般侵权纠纷,做医疗事故鉴定实际上是南辕北辙,法院是“不告不理、告什么审什么”,当事人不告医疗事故,不追究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也不以医疗事故请求赔偿,你做医疗事故鉴定干什么?你就做法医鉴定,直接确认“医疗机构诊疗行为有无过错、其医疗过错同损害后果有无因果关系”不就行了吗?该案以医疗损害赔偿提起诉讼,法院强行要求做医疗事故鉴定,令人匪夷所思。

        李阿强夫妇气愤地说,医疗事故鉴定是“老子鉴定儿子”,世人尽知。我交1万多诉讼费,不就是想绕过这个怪圈吗?儿童医院要做医疗事故鉴定,法院就同意做,如此医院说什么你法官就信什么不就更省事了?这哪里还有一点点公正?这背后到底都有什么猫腻?真的是法官不懂法吗?

       卖房子筹经费,发誓将诉讼进行到底

        我们不会向草菅人命的医院屈服,也决不向司法腐败低头!李阿强夫妇说,他们已向法院先后递交《司法鉴定申请书》和《关于对李晨语案进行法医鉴定的理由》。

       时至今日,法院坚持做医疗事故鉴定,并又提供了2份“具体依据”。滑稽可笑的是,法院提供的依据恰恰能够证明:此案应该做司法鉴定而非医疗事故鉴定。金水区法院提供的《河南省高院民一庭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未经医疗事故鉴定,当事人起诉后也不同意进行医疗事故鉴定而申请司法鉴定的,仍应进行司法鉴定。”此外,法院提供的2007年5月河南省高院民一庭庭长张国明《在全省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明确规定,医疗纠纷“如果只有通过鉴定结论才能支持其主张的,鉴定申请应由患方提出,并交纳鉴定费用。”

       2007年12月,李阿强夫妇委托河南郑大律师事务所到郑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法医鉴定。12月26日,豫郑大司法鉴定中心[2007]临鉴字074号“法医临床学鉴定书”出具结论:“郑州市儿童医院在对李晨语的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与其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鉴定书”作了这样的分析说明:儿童医院麻醉记录单记载,麻醉药品瑞芬太尼用量35微克,而按照该药的说明书要求,应该为13、5微克,用量为规定的2.6倍!“由于麻醉药使用过量,由于未按麻醉药毒性反应抢救,导致患儿脑神经细胞缺氧时间过长、受损过重,才出现了术后长时间的脑萎缩、脑软化和神经肌肉发育障碍。”

      2008年2月27日,李阿强夫妇在其租住的陋室里,接待了来自省内外的10多位法律界、新闻界人士。李阿强夫妇及其亲友介绍,医疗伤害和诉讼,已花费几十万元,早已债台高筑;孩子的病情仍然没有好转,案件也没有进展,为筹集经费,前不久已经委托中介公司,卖掉刚买不久的新房。

       李阿强夫妇说:“该磕的头已磕过无数,屈辱的泪已经流干。我们自知能力有限,本只想打个官司为孩子讨回几个救命治病钱,但没有想到我们走得如此艰难!冷酷的现实已让我们警醒:如果继续怯懦,正义和善良还会流泪,法律和信念还会受伤。因此我们宣誓,告别怯懦,选择坚强,随时随地向社会公开案情,誓将诉讼进行到底,直到迎来正义的阳光!”

       “为什么法官胆敢置法律规定于不顾,如此强硬地甚至不惜以诱骗的手法要求患方做医疗事故鉴定?法官究竟与医院有着怎样肮脏的幕后交易?我们的案子从立案到现在已6个月有余,已过审理期限却迟迟没开庭审理,难道法院不需要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我们强烈要求法律监督部门关注该案的幕后交易,监督金水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切实尊重和维护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并依法追究金水区人民法院该案相关审理人员徇私枉法、剥夺当事人权利、违反办案程序和时限要求故意拖延开庭审理的责任!”李阿强夫妇气愤地说。

       2008年3月初,李阿强夫妇及其诉讼代理人正式向金水法院递交内容完整、科目详细的《证据目录》和《关于要求法院尽快开庭的代理意见》。指出:该案作为一个普通侵权案件,在法院躺了半年没有任何进展,不仅情理上说不过去,而且也已违反了办案程序和时限要求;法院偏袒被告医院明目张胆,是对法律信仰和法制信念的挑战!

        曾经从医20余年的内科主治医师,我国著名的女作家毕淑敏在她所著的《红处方》(1997年6月第一版,北京十月文艺出版社出版)P204中感叹:“医生这个行当,有无数白衣包裹下的罪恶,局外的人不了解,内里的人又不说,这是文明的黑洞,不知何日才能暴露在阳光下?!” 如今,4岁残疾女童李晨语状告郑州儿童医院,时过半年法院却违法拒不开庭审理。如果再有法的袒护,这“白衣包裹下的罪恶”,恐怕更难以见天日!但是,在依法治国、建设和谐社会的今天,我们真的能够允许“白衣罪恶”不受惩罚、“司法违法”畅行无阻吗?受害的百姓只有隐忍流泪、低头屈服吗?

      相关人员联系方式

      1,李阿强:13592593559

      2、郑州金水法院院长  孙郑生:13903819909;0371-63929909

       3、郑州金水法院主管民事副院长  赵仁义13903860126;63910126

       4、金水区法院民一庭长  李春强13903712162 63916386(办)

       5、金水区法院民一庭副庭长  乔艳13526706666 63912030(办)

       6、金水区法院民一庭法官、主办人 李爱华 63912037(办)

       7、郑州儿童医院院长 吴文乾 13607662668 63830777(办)

       8、郑州儿童医院医政科长  陈林波 13607643940

郑州市金水法院立案七个月不开庭严重违反法律程序的情况反映

尊敬的各位领导:

        我叫李阿强,男,现年35岁,汉族,河南中烟工业公司职工,在此向尊敬的各位代表举报投诉控告河南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乔艳、法官李爱华等人徇私枉法、剥夺当事人权利、违反办案程序和时限要求故意拖延开庭审理的司法违法行为!

        我女儿李晨语,现年4岁,因鼻塞打呼噜,接受郑州儿童医院医生建议,于2007年2月12日入该院进行“腺样体切除手术”。医生说,这是个最多一小时的普通小手术。2月13日,医生先对李晨语进行全身麻醉,但进手术室仅10分钟,小孩就停止了呼吸,腺样体手术还没有做就开始对李晨语进行急救,随后发生脑水肿,昏迷11天儿童医院却束手无策,生命危在旦夕。2月23日李晨语转院到河南省人民医院,省医院当天就下了“病危通知书”。后经过省人民医院的精心治疗,孩子终于苏醒过来。但是,不幸的是孩子成了一个“脑萎缩”残疾儿!

        2007年8月,我以民事侵权损害赔偿为由向郑州市金水法院起诉郑州儿童医院,同年8月6日金水区法院立案。随后,我申请进行法医司法鉴定。9月12日,法官李爱华提出被告儿童医院要求做医疗事故鉴定,所以法院决定做医疗事故鉴定。我当即表示我们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请求是民事侵权损害赔偿,不是要求追究医院的医疗事故责任,所以坚决不同意。法官李爱华还说医院代理人建议调解,我表示待与律师商量后再说。俗话说“告什么审什么”,法院是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的,但是此后法官再未提起调解一事,却一直强硬要求我们作医疗事故鉴定,相当于要求我们按照法官的意志更改诉讼请求,而且态度极其恶劣!我们不相信 “老子鉴定儿子”的所谓医疗事故鉴定,所以在诉讼请求中特意选择了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这是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谁不知道医疗事故鉴定是由附属于卫生局的医学会鉴定的,医学会、卫生局和医院之间不就是老子和儿子的关系吗?医学会的会员不就是各医院的在职医护人员组成的吗?如果我们想做医疗事故鉴定,想按照医疗事故条例的规定要求赔偿,我们早就直接找当地的卫生局去了,何必到法院起诉?   

        10月15日,金水区法院法官李爱华、民一庭副庭长乔艳又严厉要求我们必须先做医疗事故鉴定。尤其令人震惊的是,李爱华诱骗我提供身份证件和对医疗纠纷的书面意见一式10份,我问做什么用,李法官却含糊其辞,不告诉我作何用途!我发现其目的是去做医疗事故鉴定,便坚决拒绝。同时我向法院递交了《司法鉴定申请书》、《关于对李晨语案进行司法鉴定的理由》等书面材料。

        12月,李爱华、乔艳再次拒绝我司法鉴定的请求,蛮横地向我发出“最后通牒”,威胁我“再不配合做医疗事故鉴定,就要承担不利后果”。令人啼笑皆非的事,他们提供的所谓依据,是2003年11月印发的《河南省高院民一庭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但该《意见》恰恰证明我们的要求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意见》第43条明确规定,“未经医疗事故鉴定,当事人起诉后也不同意进行医疗事故鉴定而申请司法鉴定的,仍应进行司法鉴定。”             

        由于法院一直不同意以法院名义委托做司法鉴定,为早日获得证据,我只好单方委托郑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做法医鉴定。12月26日,该中心出具了[2007]临鉴074号“法医临床学鉴定书”:李晨语的手术中麻醉药品瑞芬太尼用量35微克,而按照该药的说明书要求,应该为13、5微克!由于麻醉药使用过量,且未按麻醉药毒性反应抢救,导致患儿脑神经细胞缺氧时间过长、受损过重,才出现了术后长时间的脑萎缩、脑软化和神经肌肉发育障碍。鉴定结论为:“郑州市儿童医院在对李晨语的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与其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我们要求做司法鉴定真的象法官所说是不配合他们的工作、是无理取闹吗?不,绝非如此! 2003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明确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司法鉴定的关系。该通知明确规定,如果当事人立案的案由为人身损害赔偿而非医疗事故赔偿的,应按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进行司法鉴定。——该案案由为人身损害赔偿而非医疗事故赔偿,我要求司法鉴定,这应当是法律赋予我的权利!

        为什么法官胆敢置法律规定于不顾,如此强硬地甚至不惜以诱骗的手法要求患方做医疗事故鉴定?法官究竟与医院有着怎样肮脏的幕后交易?我们的案子从立案到现在已6个月有余,已过审理期限却迟迟没开庭审理,难道法院不需要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我们强烈要求法律监督部门关注该案的幕后交易,监督金水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切实尊重和维护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并依法追究金水区人民法院该案相关审理人员徇私枉法、剥夺当事人权利、违反办案程序和时限要求故意拖延开庭审理的责任!

        尊敬的各位领导:我年幼的女儿仅仅因一个极普通的小手术,就被不负责任的医务人员险些要了性命,导致终生残疾。为了给孩子治病,我们已累计花费几十万元,早已债台高筑。惨祸发生后,我们没有走极端,而是心怀对法律的敬畏和信仰,借钱足额交纳诉讼费一万多元,走上庄严的法庭!我们没有别的奢求,只想依法为残疾儿讨个说法,但没想到我们走得如此艰难!我们想不通,金水区法院对一个无辜受害的残疾儿童为何如此冷漠无情?我们不想从一个诉讼当事人,转变为喊冤叫屈的上访者,在此,恳请各位伸张正义,还一个可怜的残疾孩子以法律公正! 

                     情况反映人:李阿 强  (手机13592593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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